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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0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川崎重工业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梁某某沿昆明市西昌路南向北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站立交桥二层环岛一二一大街口时,碰撞道路右侧水泥防护栏,致犯罪嫌疑人王某轻伤一级、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62.3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死亡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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