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路****宿舍**号,现住景德镇市**公寓***室,代课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H*****的红色***小型客车沿飞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地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车辆前方动态不足,撞倒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倒地受伤经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4日07时许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图等;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车辆前方动态不足,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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