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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宿舍**号现住景德镇市**公寓***室,代课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H*****的红色***小型客车沿飞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地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车辆前方动态不足,撞倒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倒地受伤经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4日07时许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图等;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车辆前方动态不足,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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