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面包车,自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家中开往**镇街上,行驶至**村村委处时,与横穿马路的盛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盛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诊断证明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处(188********);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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