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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0时20分许,在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乡驶往**乡加油站方向。行至**乡围里**轮胎店门前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被害人冯某某在未戴安全头盔、持逾期未检验C4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辽E602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冯某某头部外伤,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 痕(交)鉴字第136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桓隆法鉴[2019]临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明知无牌证的情况下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继峰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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