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1990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AF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明招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明招路与东升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由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防盗备案号:武义电动010***)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损坏、徐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6月2日,王某某向徐某甲的家属先行赔付人民币3万元。2020年8月21日,经武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收据等;

2.证人徐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补充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明招路与东升路交叉路口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0年9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