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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清水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7日16时40分无证驾驶“长江”牌三轮电动车沿凉古公路(S3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9KM+30M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大江”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4月22日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5月7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承担马某某医疗检查费用,同时赔偿马某某营养费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4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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