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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孙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徐媛、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孙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K临C15****号二轮电动车,沿本市陈集镇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集镇青年村向阳组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人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茆某某、孙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731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仪征市********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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