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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A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京市浦口区宁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横路步公交站台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撞到前方正在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被害人陈某某经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已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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