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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 年6月6日16时10分许,驾驶苏AP****号重型货车沿启东市南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KM+600M 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即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民事损害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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