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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20时59分许,持C1证驾驶悬挂“苏1*****8”号牌的原号牌为苏B****7的逾期未检验的且严重超载的中型自卸货车沿江阴市绮山路由南向北闯红灯通过毗陵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相对方向左转弯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后部,造成被害人吴某甲(男,1970年9月28日生)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6.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阴市农机监理所出具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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