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的导致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章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N0H***小型普通客车,沿沭阳县新沂河堤(北堤)由东向西行驶至28KM+54M路段,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将路边行人章某甲撞到,致其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章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章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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