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鲁Q9****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3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95KM+750M路口处,撞上由西向东过道路行人戴某某,后戴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0日死亡。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王某某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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