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31965********,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镇**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00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A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徐淮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49KM+5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观察不足,追尾与同向前方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苏M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M****挂号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相撞,致该车失控撞向中央隔离带护栏,冲到对面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禚某某驾驶的鲁0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后王某某驾驶的鲁A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A****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由南向北行驶因紧急避让撞到中央隔离带护栏的位某某驾驶的冀A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及其乘车人孙某某、禚某某受伤,后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事故股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禚某某、位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4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