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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4********,汉族,专科文化,工人,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L2****小型轿车沿镇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宝堰镇嘉豪服饰公司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步行的刘某甲、刘某乙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刘某甲、刘某乙受伤。后刘某甲、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

检察官助理:李珊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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