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靖江市**园区**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B1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MB****重型自卸货车,沿靖江市兴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其车右前部碰撞由张某甲驾驶同向行驶的苏MF28****电动自行车左侧,致张某甲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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