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村**号。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车载沂水县**镇**村张某某一人),沿沂水县**镇**村村村通道路行驶至东山路段,在向西转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外仰翻,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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