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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5********,汉族,中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B,辽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营线26公里100米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沙河铺村)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吴某甲相撞,同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吴某乙驾驶的辽A****8号小轿车的右后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因身体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营业执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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