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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号,住*********号,于2019年9月2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会战道交叉口处时,与沿会战道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王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王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尸检鉴定意见书等;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筱红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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