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76********,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号,住保定市**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8日该院决定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2019年11月25日受理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大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五四路口向东右转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8月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保定市**路**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