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博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博野县北杨村路段时撞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冲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保定市**区处所,电话1393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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