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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R7****小型轿车沿固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4公里200米南侧固安县马庄镇**村**超市门口时,与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某死亡,王某某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北京龙晟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造成车辆受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2020年6月2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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