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现住该村。2019年3月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3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冀FQ****、豫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新县徐新公路新庄克村道口时,与同向行驶往北转弯的吕某某驾驶的冀F1****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两车造成的损失价值共67001.6元。经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户籍信息,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保定市东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财产损失67001.6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二张。
6.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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