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沿乡间路西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定州市东湖村中山百姓园北侧处,与相对行驶的高某某无证、无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刘某甲颅脑损伤死亡;致摩托车驾驶人高某某左足软组织挫裂伤,左胫、腓骨骨折;致摩托车乘车人刘某乙左股骨干骨折,左股骨内髁撕脱骨折,贫血。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安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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