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沿乡间路西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定州市东湖村中山百姓园北侧处,与相对行驶的高某某无证、无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刘某甲颅脑损伤死亡;致摩托车驾驶人高某某左足软组织挫裂伤,左胫、腓骨骨折;致摩托车乘车人刘某乙左股骨干骨折,左股骨内髁撕脱骨折,贫血。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安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