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HK****号小型轿车从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去某某镇某某村,在行驶到某某镇某某村路段时,与步行的吴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于次日自首。经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结果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利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