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7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挂号**)重型半挂车沿高速引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东毛各庄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的盛某某相撞,造成盛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洪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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