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永清县**村。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事发地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幼儿园”门前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等待过马路的行人于某某相撞,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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