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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大型货车沿**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桓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碰撞,致使电动二轮车乘车人李某某死亡、桓某某受伤。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献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肇事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2.被害人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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