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现住河北省肃宁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冀A*****号轿车沿G***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5KM+600M处时,撞到前方行人孙某甲及前方同方向行驶孙某乙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后王某某弃车逃逸。事故造成孙某甲死亡。此事故经肃宁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取得孙某甲家属谅解,且王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肃宁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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