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我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5时20分许,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TC****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李某某沿保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水厂门口,车辆向右驶出道路碰撞路灯杆,造成乘车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路灯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衡水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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