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镇**村,住户籍地。2014年4月2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2014年5月10日到2016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关押到看守所,6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D*****(案发时悬挂冀A*****号牌照)黑色小型轿车沿故前线由南向北行驶到辛集市**村**家电商场北14.4米处,与脚叉自行车(头东尾西)停在公路东侧的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违法行为、无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侦查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信及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陈某某、杨某某、赵某甲、高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辛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6、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及截图、监控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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