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遵化市西二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公园南侧时,与彭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和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彭某甲当场死亡。2019年7月11日,经遵化市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自身损失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
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调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彭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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