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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7时2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R*****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兰曹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城关镇六岔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王某某及电动两轮车乘坐人黄耔洋受伤,电动两轮车乘坐人黄某某被当场碾轧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3)投案证明、(4)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5)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7)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21张、被告人王某某抽血照片1张、禁止货车通行路标照片3张、(8)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照片2张、(9)兰考县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10)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某、牛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1)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检验: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王某某视频1张及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民事未调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娟

        崔志刚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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