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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3日由新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19时1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村路段,王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因车辆大灯发生故障靠路边停车时,撞住道路上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白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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