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07时0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A******号中通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龙鳞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开元大道交叉口向东左转弯过程中时,遇梁某某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开元大道至该处,中通牌轻型厢式货左前部与梁某某肢体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豫A******号中通牌轻型厢式货驾车逃逸。经通知于同年8月21日到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七中队接受调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王某某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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