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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8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洪雅县**********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ZH**95号小型轿车沿眉洪快速通道由丹棱方向往洪雅县城区方向行驶,10时29分许,车行至眉洪快速通道5KM+5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站立行人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川ZH**95号小型车及公交站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家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黎丽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洪雅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9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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