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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槐荫区经十路明珠花园路口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胸腹脏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案件来源及到案证明、户籍信息、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红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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