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80****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路开口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斑马线的行人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乔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30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及时发现并停车避让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应倩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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