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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0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A6****重型自卸货车,沿海口市南海大道自东向北方向右转弯进入长德路,超越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时,刮碰到梁某某的身体及该电动摩托车,致使该摩托车向右侧倒地,人车一同卷入货车底,造成梁某某身体被碾压。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20、122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抢救后确认梁某某死亡。

经鉴定,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等多处严重损伤而死亡。2020年4月17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琼A6****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吴某某已赔偿梁某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型自卸货车、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 

书记员:黄漫山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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