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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城市**路**号**单元**号,现住址海城市**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0号新阳牌救护车,沿鸡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2公里+700米(东陵村交通岗)时,与前方同向孙某某驾驶的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的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孙富尧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酒精测试照片、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信息查询、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新红
检  察  员:  马超群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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