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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镇**社**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下午14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CQD***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本区沿盛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渔藤公路与盛业路路口左转弯时,碰撞路口西侧正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通行的金某某,造成被害人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报警并等待接受交警部门处置,2020年9月2日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死者金某某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外,另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据、谅解书、车险人伤案件赔偿协议书、营业执照;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车某某、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死因鉴定书;

5.勘查、提取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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