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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猇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80********,汉族,中专文化,**货运**。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5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E****1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大队前路段后,左转弯驶入西侧封闭施工路面,沿该道继续由南向北行驶至宜昌正大有限公司前路段并在此实施倒车时,遇被害人肖磊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右侧尾部与肖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磊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3日及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之后,另分两次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道路监控视频、手机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卉云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47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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