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悬挂鄂K*****号牌),沿广水市**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行人即被害人刘某甲未走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公路,王某某因措施不当,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刘某甲在现场北侧车道内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帮助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交警大队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广水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书、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5.视频光盘;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688****;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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