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A****3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本区巨龙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许庙小区路段时,遇行人李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超速行驶且采取措施不当,其所驾车辆将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李某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A****3”号小型轿车事故前的瞬时速度为57km/h,且事故发生时,“鄂A****3” 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材料、李某某身份信息材料、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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