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赣G****8小型普通客车由武穴市余川镇长安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余川大道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不慎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为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现场监控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穴市余川镇田

庆二村一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