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湖北荆州人,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5********,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3时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C1驾驶证记分超分未处、被扣留、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持伪造的A2驾驶证驾驶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空车),从仙桃市出发开往应城市,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至28KM+60M处,将被告人陈某甲撞倒,造成陈某甲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2020】053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驾驶证、行驶证、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送达回执、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保险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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