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F****7东风牌小型汽车从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路***出发,沿东环路行至302省道洪山嘴中石油加油站往南50米处时,因驾驶不慎,驾驶汽车车头前端右侧部位与行人毕某某(女,殁年44岁)发生碰撞,造成毕某某受伤,后经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毕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除保险外人民币110300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光盘2张;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589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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