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3********,汉族,大专文化,荆州市**汽修行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1小型越野客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同在此由东南向西北斜行通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联系急救中心救治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4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2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35000元(丧葬费35000+抚慰金1300000),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D****1小型越野客车;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集体研究意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保单、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赔偿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0年12月2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87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