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9********,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钟祥市石牌镇郑坪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在郑坪村二组路段与对向未靠路边行走的郑某乙(殁年85岁)相撞,造成郑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乙因车祸致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郑某乙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对郑某乙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郑某丙、郑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然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