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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凤凰县**镇往凤凰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原**线与**公路交叉路口时,王某某驾驶的湘******小型客车与被害人龙某甲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龙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处理。

2020年2月24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龙某甲家属85万元,被害人家属自愿对望浩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吴某某、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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