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镇**村**号**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福诏高速漳州段(上行)36KM+972M时,追尾碰撞由杨某甲驾驶的停在应急车道内施工的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闽D*****号轻型货车被碰撞后往前位移碰撞到站在车旁的被害人杨某乙、邱某某、曹某某三名施工人员及停在其前方应急车道的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被害人杨某乙死亡、被害人曹某某、邱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追尾碰撞在应急车道内的车辆和施工人员,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厦门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杨某甲、吴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乙、曹某某、邱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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